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始于宗教目的,委托人希望在去世后将土地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目的、为教会的利益进行管理。英国的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
大陆法系只承认一物一权。但英国的信托制度是一物多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可以一分为二,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分享信托的财产权,这就是“双重所有权”制度。
由于信托财产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因此,现在的基金会制度、合同法制度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通过信托制度可以解决。
在英国,要设立慈善信托,必须到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享受不到减免税的待遇。
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英国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都很大,因此激励更多国民愿意把财产信托出去,也吸引金融机构愿意参与慈善信托。
本文据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在公益星火4期“慈善信托”课程模块口述整理,经其本人审阅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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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
慈善信托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那个时候,教会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很多虔诚的信徒都愿意把自己的财产、土地捐给教会。这激怒了当时的国王,因此,他颁布了《没收法》,禁止人们临终前将土地赠与教会。谁要是捐了,那就是违法,要处罚。
但这些教徒还是想把财产捐给教会,怎么办呢?于是乎,教徒就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教会以外的人,即为受托人,在死后,再将土地交付给受托人,从而受托人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目的、为教会的利益进行管理,这种制度被称之为use(用益制度)。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英国信托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信托制度的设立起始于宗教的目的,它跟遗产是密切相关的。此外,英国的公益信托是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的。
十字军东征时期,很多出征的英国人担忧家中妻儿的生计问题,就在参战前把土地转移给一些朋友,希望朋友利用这个土地的收成来养活他们的家人。然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些受托人不厚道,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图去抚养委托人的妻儿。更有甚者,在委托人打仗回来后,他们拒绝把土地归还。
可是,在法律层面上,按当时英国的普通法,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了,所以法律保护的是受托人的利益,即“一物一权”。但从公平、正义与道德的层面,这种做法是存在瑕疵的,但法律不保护,怎么办?所以英国又创建了一个法律体系,叫衡平法,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可以一分为二,既属于 “(普通法)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也属于 “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y title),前者属于受托人,而后者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分享信托的财产权。这就是“双重所有权”制度。
英美法的所有权观念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观念。大陆法系只承认一物一权。但英国的信托制度是一物多权。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并没有什么绝对的、单一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不过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系列根据社会和经济的需要可以灵活组合和分解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信托的本质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分享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英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的其他财产,并由受托人独立地加以管理。因此,现在的基金会制度、合同法制度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信托制度可以解决。比如,如果基金会破产了,捐赠人设立的基金可能会被清算。但如果设立的是信托,由于它的隔离性,不会被清算。正因如此,一些不动用本金的信托资产才可以永续存在,所以对很多家族,信托的吸引力很大。毕竟这是独立的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追及。
此外,在双重所有权的基础上,受托人的义务也具有两元性。即受托人对物的义务——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以及对人的义务——将信托利益完整及时地支付给受益人。受托人除了收取一定的报酬之外,并不能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
关于慈善信托的设立,英国的独特之处是它专门成立了一个机构来管理,叫英国慈善委员会。它权力很大,还有半立法权。如要设立慈善信托,必须到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享受不到减免税的待遇。英国的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不是许可主义。也就是说,你符合它的几个条件,就可以登记。条件是什么?第一、要符合慈善法的要求,即为了扶贫济困、教育、健康、文化艺术、环境、宗教等慈善目的;第二、公益性,受益人不能是特定的某个个体,而是非特定人群。
那么,英国的减免税待遇是怎样的呢?
一个是委托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如果慈善信托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那么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遗产税;如果不是以遗嘱方式设立,那么可以免征财产转让税、所得税;如果将不动产转移,还可以免征印花税。另外,为了鼓励委托人设立至少存续3年的不可撤销的慈善信托,规定在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每年可享受最多3000英镑的所得税抵税权。
另外一个是受托人可以享受的待遇:第一,一般委托人不需要为其所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支付所得税;第二,根据相关法规,只要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那么慈善信托原则上免征资本增值税;第三,慈善信托有权对其所占有的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要求减免50%的税费,并且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请求对剩余50%也予以减免,经批准可以实现全部的减免。
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英国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都很大。因此激励更多国民愿意把财产受托出去,也吸引金融机构愿意参与。
如果对信托产品监管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的事很容易出现。那么,英国的监管制度是怎样的呢?
主要由英国慈善委员会进行监管。2011-2012年,英国慈善委员会全职工作人员375人,年度预算2736万英镑。“要钱有钱,要人有人”。慈善委员会独立履行的监管权包括: 第一,登记与变更登记;第二,调查权。它可以随时对慈善信托进行调查;第三,财务监督权;第四,建议权。
其次,慈善委员会还跟法院共同行使一些权利。如果发现慈善信托违背了委托人的目的或者没有用于受益人,慈善委员会可以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设计一个变更后信托的运行“方案”,或者撤销及重新任命新的受托人来维护慈善信托财产的有效利用。但慈善委员会需要与法院共同行使这两项权力。
还有税务署,它有权查阅慈善委员会的相关记录信息,还可以将相关违规案件提交法院。
此外,随着慈善委员会权力的不断扩大,英国皇家检察总长与高等法院的主要工作逐步转向慈善信托的司法救济,这为慈善信托的运行建立了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