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慈善会•孙中义生物医疗科技创新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专项基金的名称为“深圳市慈善会•孙中义生物医疗科技创新公益基金”(下称“冠名专项基金”)。
第2条 本专项基金是根据《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经深圳市慈善会(以下称“深慈会”)批准设立的机构冠名专项基金。
第3条 本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是:深圳华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4条 本专项基金的期限为10年,自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签署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发起人可向深慈会协商延长专项基金的期 限。
第5条 本专项基金成立时的启动资金规模不少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第6条 本专项基金的宗旨为:致力于提高我国人民泌尿生殖健康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第7条 本专项基金的捐赠使用方向为:
(1)各类困境患者在泌尿生殖健康专业领域的救助;
(2)前沿生物医疗科技技术的研究与转化;
(3)前沿生物医疗科技领域的技术推广与培训;
(4)慈善事业的宣传与公益项目的推广;
(5)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深圳市慈善会宗旨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8条 本专项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均由发起人委派。深慈会有权委派 1 名观察员参与管委会工作,观察员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9条 管委会权责如下:
(1) 制定专项基金的定向募捐方案和开展定向劝募;
(2) 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3) 了解专项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4) 按照相关规定向深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5) 及时向深慈会报告慈善公益项目的实施执行情况,接受深慈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两周内,管委会须向深慈会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决算报告,并提供项目执行所有财务票据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如管委会未能按期提交上述材料或者上述材料尚未通过深慈会审核,则深慈会有权暂停专项基金拨款申请审批;
(6) 其他需要管委会负责的事项。
第10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深慈会章程、《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2) 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深慈会;
(3) 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4) 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专项基金和/或深慈会的任何宣传内容均需提前一周向深慈会提交备案申请,经深慈会认可后方能发布实施,深慈会有权拒绝申请;
(5) 从事对外宣传、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深圳市慈善会•孙中义生物医疗科技创新公益基金”,并应在活动现场清晰展示深慈会明显标识;
(6) 每年底应向深慈会提交《年度活动报表》。
第11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不召集和主持的,由超过半数管委会委员选举一名管委会委员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
第12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形成决议。
第13条 管委会成员变更需由发起人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向深慈会报备;专项基金名称变更需管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深慈会审批后才能生效。
第14条 管委会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专项基金或深慈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15条 发起人的权责如下:
(1) 任免管委会委员;
(2) 委托深慈会管理专项基金;
(3) 代表专项基金对外签约;
(4) 有权了解专项基金财产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深慈会章程、《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设立协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6) 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向专项基金交付财产,并承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7) 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深慈会;
(8) 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9) 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专项基金和/或深慈会的任何宣传内容均需提前一周向深慈会提交备案申请,经深慈会书面认可后方能发布实施,深慈会有权拒绝申请;
(10) 从事对外宣传、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深圳市慈善会•孙中义生物医疗科技创新公益基金”,并应在活动现场清晰展示深慈会明显标识。
第16条 深慈会的权责如下:
(1) 审批专项基金的设立;
(2) 向管委会委派观察员;
(3) 受托管理专项基金;
(4) 收取管理费;
(5) 审批专项基金的名称变更事项;
(6) 审批专项基金的慈善公益项目;
(7) 审批专项基金的活动及拨款;
(8) 有权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及救助项目实施、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 享有调用专项基金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专项基金支出达到慈善支出比例的权利;
(10) 应对专项基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
(11) 应配合发起人和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如实答复管委会的查询和问询;
(12) 每半年应定期向管委会公布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表;
(13) 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其章程、《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设立协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17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按照捐赠财产金额的 10% 收取。
第18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专项基金总收入的 20%;深慈会享有调用专项基金资金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专项基金支出达到前述额度标准的权利。
第三章 风险事件
第19条 发生下列任何情形的,视为专项基金发生风险事件:
(1) 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或管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慈会章程、《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或深慈会其它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或《设立协议》或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2)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
(3) 发起人或捐赠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声誉风险;
(4) 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雇员,或管委会委员发生损害深慈会声誉的行为;
(5) 管委会未能谨慎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6) 专项基金被投诉且未能妥善解决投诉累计达到三次。
第20条 专项基金发生风险事件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深慈会予以书面警告并暂停专项基金活动一个月,发起人、捐赠人和管委会应在前述期限内予以纠正;
(2) 在本条第(1)款项下的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深慈会予以书面警告并暂停专项基金活动三个月,且深慈会有权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发起人、捐赠人和管委会应在前述期限内予以纠正;
(3) 专项基金在本条第(2)款项下的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深慈会有权注销专项基金,对相关风险事件进行公开澄清,并将风险事件通报至相关政府部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终止、清算和注销
第21条 出现以下任何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 发起人和深慈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2) 专项基金期限届满且不再续期的;
(3) 出现《设立协议》、《捐赠协议》或本办法约定的终止情形的;
(4) 出现本办法第19条第(3)项下的情形的;
(5) 专项基金发生下述任何情形,深慈会对发起人发出征求意见书,发起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同意终止专项基金,或深慈会未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回复且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下述情形仍然持续,或深慈会虽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回复但回复未明确表示终止后六个月内相关情形仍然持续的:(i)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能遵守《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人民币1万元整)要求,(ii)专项基金连续两年科目金额未发生变化,(iii)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公益活动;
(6) 发起人连续两年失联,且深慈会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后六个月内仍然失联的;
(7) 发起人进入清算、破产或注销程序的;
(8) 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形。
第22条 专项基金按以下程序清算并注销:
(1) 专项基金由深慈会按照程序进行清算,并告知管委会;
(2) 专项基金由深慈会出具清算结果说明;
(3) 深慈会出具清算结果说明后,根据清算结果说明划付相关款项(如需),并注销相应的专项基金科目,专项基金正式注销,同时《设立协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自行终止。
第23条 专项基金注销的,深慈会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24条 如专项基金注销的,深慈会有权将剩余财产用于与本办法所规定的慈善公益用途相同或相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25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