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动态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2025年1月3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的通知,将修订后的《民非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解读】
2004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民非会计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2020年,财政部又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民非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随着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自身的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被提上日程,并于2024年12月20日修订印发。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共8章9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民非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六章则对民非组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七章主要对民非组织会计报表类型、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等作出规范。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而附录则共六部分,主要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概念进行总说明,并对会计实务操作及相关表单的制作予以说明与指导。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原《民非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因此,此次新增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则有利于慈善组织更全面地反映捐赠收入情况,更准确地核算成本和收入。三是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为慈善组织应对投资风险、项目实施风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组织的财务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如增加了“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以及“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等,以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五是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加强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细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并增加了对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情况的披露。
第二,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二是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这更符合慈善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三是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考虑到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第三,删除合并报表要求。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目前没有对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该项规定的调整有利于减轻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负担。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民非会计制度》拓展了适用范围,深度强化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利于助力慈善组织合规运营,对慈善组织意义深远。各慈善组织务必积极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及时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将出台的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扎实稳健推进会计工作,切实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为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坚实力量。
二、监管动态
(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推动深圳市社会组织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组织建设。2025年1月2日,深圳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官网)
【解读】
《通知》主要从坚持党建引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内部机构作用、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严禁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违法违规收费、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严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共十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社会组织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层层传导,确保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并要抓紧开展自查自 纠,对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该《通知》的发布,体现了深圳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全面加强,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拟将相关慈善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2025年1月23日,深圳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关于拟将相关慈善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深圳市民政局近期组织开展慈善组织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慈善组织(基金会)自查检查情况,深圳市民政局通过邮政EMS向部分未提交自查整改材料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慈善组织登记住所邮寄了专项行动有关文件,其中6家慈善组织在两次邮寄中均无人签收,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拟将深圳市罗湖华润置地教育基金会、深圳市嘉仁慈善基金会、深圳市开心天使公益基金会、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深圳市圆梦家乡公益基金会、深圳市中信嘉合扶贫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官网)
【解读】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将六家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依法依规作出的正确决策。基金会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后,主要会产生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是限制相关活动与资格。一方面不得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异常名录期间不得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另一方面限制承接政府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及参与或组织有关评选活动的资格。
二是影响信用评价。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可能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三是升级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如果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将被自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旦进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将面临更严格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给予资金资助、不授予荣誉称号、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等。
当然,上述6家基金会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如果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
三、实务动态
(一)关于《慈善岗位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等4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年1月22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官网发布《关于〈慈善岗位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等4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慈善岗位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慈善活动分类》《社会力量备灾救灾物资管理指南》《劝募员培训指南》四项,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官网)
【解读】
上述四项团体标准制定和完善,对慈善组织合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其中对于劝募员的相关培训,有利于提升为地区组建师资库,规模化培养劝募员师资,为促进“劝募员”师资力量获得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实践教学提供参照,提升地区整体劝募工作者能力,推动慈善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劝募员培训指南》共分为11章。其中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培训原则、培训对象、师资要求、培训管理、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评价与改进、档案管理。其中明确了劝募员的定义,劝募员是指在慈善组织中,从事公益慈善宣讲、筹集款物、捐赠管理等工作的人员。通过分级培训、技能培训、能力培训以及等级考试,提升劝募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技能,提高理论培训与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强化劝募员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二)公益慈善2025年五大趋势
2025年1月8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公益慈善2025年五大趋势。其中指出,2024年“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被写入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国慈善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慈善捐赠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应急慈善、社区慈善和个人求助有法可依,取得重要进展;互联网技术继续赋能慈善创新;慈善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深化。展望2025年,慈善事业进入价值提升和结构调整期,呈现五大趋势。
一是慈善的功能价值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慈善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公益慈善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将更为凸显。慈善将发挥更显著的经济功能。第一,形成社会服务产业。中国进入社会服务的量质双重需求提升期,慈善力量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服务重要提供主体,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服务的领域覆盖民生、公共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国际交流等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形成巨大的社会服务产业。第二,创造就业机会。慈善在成为社会服务主要提供主体的同时,将吸纳大量就业,形成庞大的社会服务队伍。第三,推动共同富裕。通过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慈善将创造更多直接经济价值,向服务提供者进行第一次分配。通过扩大捐赠、志愿服务等,慈善将深化第三次分配的功能,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步入“慈善+”时代,慈善趋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随着慈善事业覆盖的领域日趋扩大,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复杂化,带动慈善服务价值链不断延展,慈善行业趋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最明显的体现是,慈善行业逐步与更广泛的产业相结合,形成“慈善+金融”“慈善+科技”“慈善+家族传承”等创新领域。
三是慈善和政府、市场的跨部门协同合作更加密切。从实践探索看,为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慈善与政府、市场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比如在公共卫生领域,盖茨基金会推动“共建式慈善”,支持中国企业开发的脊髓灰质炎、乙脑等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扩大产能,并通过“开放获取政策”,促进产能扩大和中低收入国家地区对疫苗的公平获取。
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变化、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就业等将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灾害响应、社区韧性建设、大病救助、公共卫生、养老、托育、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发展等社会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政府、市场、社会等单一主体无法完全承担,需要跨界力量的合作协同,以系统性解决。因此,未来公共部门、企业和慈善力量的合作将更为普遍。政府提供兜底、基础性支持,商业力量解决市场化的需求,慈善开展创新和精细化服务。
四是慈善力量助力建设气候变化适应型社会。中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国家气候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平均气温10.9℃,较常年偏高1.01℃,再创历史新高。气候变化加剧灾害风险。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不同群体和地区的暴露程度和抗灾能力不均衡。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和低收入者等群体,以及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更为脆弱,更加需要慈善力量的关注。按照《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要求和建设“气候变化适应型社会”的目标,国家疾控局、应急管理等13个部委在2024年9月联合发布《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明确要“教育、引导、促进公众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掌握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提升公众应对气候变化与健康素养水平。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适应城市、乡村、社区、重点场所(医院、工业企业、托幼机构、学校和养老机构等)行动试点,总结可推广的适应模式”。
五是社区慈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支持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为社区慈善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随着社会治理重心下沉,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下,各个公益领域在不断向基层延伸,使得社区慈善的服务内容持续拓展,从传统的救助困难及特殊群体,逐步转变为向社区群众提供涵盖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和应急等多元的社会服务。
社区慈善具备“看得见”的特性,捐赠者能直接看到捐赠款项给社区带来的改变,受益者就在身边,这种“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模式更能激发参与热情。同时,与国外相比,中国大部分慈善捐赠来自慈善家和企业,公众捐款占比较低且多用于社区之外,这反映出中国社区慈善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
未来,随着公益事业从大范围公益向社区慈善的转变,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助将成为主流,社区慈善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官网)